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与推进,京津冀区域间警务协同发展也应随之向纵深发展。通过调整与重新规划空间布局,不仅对于区域间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而且随着区域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的优化与调整,区域空间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发展的意义也越发凸显,更对区域空间的管理与治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适应京津冀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处于社会治理重要层级与点位的警务工作必须因势而为、顺势而作。应该注意到,京津冀区域警务协同发展正是区域间经济、社会高度关联,人、财、物频繁流动的必然产物,是构建现代警务机制的重要内容。京津冀协同发展带来的区域一体化的迅速发展,对三地区域间警务协同的需求更加迫切,对警务工作协作目标更加明确、协作要求更加具体,三地各区域内服务警务协同发展的重点更为突出、协同层级更为细化,最终将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局面。因此,建立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区域警务协同机制,是形势所需,是现实所逼。
一. 京津冀警务协同发展的趋势
严格地说,由于我国制度的优势,各地各区域间的协调合作包括警务合作一直是一个常态。但是,这与后来的“协同”发展的内涵不同。京津冀区域警务协作由于行政区划的原因并没有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模式。到世纪末,京津冀区域警务间的协调与合作才显露端倪。
1996年,为实现维护首都安全稳定的中心目标,北京警方与天津、河北、内蒙古等周边七省、市、区建立了地区间联防、联控、联调、联打的工作机制(即安保“护城河工程”)。此举在维护首都地区稳定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多方面的综合效益,在区域警务合作中也取得了良好的经验。此后,区域警务合作特别是京津冀三地间警务协作逐步向精细化迈进,三地警方在协作制度、机制建设、工作模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2009年,七省、市、区市共同签署了《新中国成立60周年国庆安保工作“护城河工程”工作协议》,进一步细化联络沟通、情况通报、联动处置、流动人口管理、危险物品监管等细则。2014年4月通过的“警务航空合作机制框架协议”,建立了全国首个警航区域合作平台,构建起重大警情任务的一小时处置圈。2015年8月,京津冀三省市在北京召开跨区域刑侦警务合作会议,就建立京津冀刑侦合作责任共担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基础共建机制、打击共赢机制进行了深入探讨。2016年1月,北京、天津、河北公安厅(局)签订了《京津冀警务协同发展框架协议》及指挥、出入境、反恐、交管部门对口合作协议,积极探索建立联勤指挥体系、情报信息系统、治安防控网络等警务合作模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一体化警务协作机制。此外,三地还联合会商起草了《京津冀公安交通管理一体化警务合作框架协议》。京津、京冀、津冀之间,围绕城市间、地区间警务协作也陆续建立了如《关于加强京津冀接壤地区公安指挥系统警务协同发展工作的意见》、《天津市五区县、河北省廊坊市区域警务合作协议》等一系列不同级别、不同内容的警务合作协议。
在2014年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听取京津冀协同发展专题汇报的重要讲话发表后,特别是2015年6月9日党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后,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成为在新的历史条件的重大国家战略。此前的警务协调合作与联动,虽然是基于自身需求的自发之举,但也说明了这一合作符合警务工作的规律。在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背景下的警务协同,是在更高的层次上推进的。显然,自发之举变成更加自觉和富有理性的行动,其内涵更加丰富。
纵观最近20余年京津冀警务协作发展之路与发展趋势,可以发现几个明显的特征:一是从部分业务协作向全面协同发展。京津冀起初的区域警务协作主要是常规的地区间执法办案协作,包括以建立“护城河工程”联合执行安保专项任务,也仍然是基于某些特定的业务内容。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三地间的合作范围将越来越广,从最初以具体业务而形成的联合指挥与执行应急处突任务,再到形成《京津冀警务协同发展框架协议》,必将走上全面协同的发展格局,通过建立“一体化联勤指挥”、“情报信息”、“反恐防恐”、“治安防控”、“通道查控”、“公安行政服务”、“警务资源”、“警媒宣传和舆情监测”等八项合作机制,全面推进京津冀警务协同发展到一体化建设,区域间警务协同会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发展。二是从被动应急向主动防控转变。从环首都七省区市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建立开始,京津冀警务协同立足于现实需求,立足于问题导向,立足于补齐短板与优势互补,从预警预防的角度,在应急处突、重大活动安保和执法协作等内容的基础上,在工作中建立了情报协作、重点人员信息互查、重点人员布控、对应数据互换等相关工作机制。开展区域警务情报信息协同合作,势必有效提升区域整体防控能力,提升警务效能。三是由松散型协作向机制化协同转变。京津冀警务协作从不同地区与不同部门间各警种的传统的“一案一协作”、“一事一协作”的狭小范围、低浅层次模式,逐步实现通过签订协议形式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立体化全新协作模式,从而逐步改变传统的分散式的简单协作,过渡到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格局下的整体协同发展模式。四是由一般功能性协同向警务基础工作延伸。起初京津冀区域间的警务协作主要是以完成侦查破案、反恐处突、重大活动安保等特定任务为目标,围绕特定目标任务临时征用或有限应用其他地区的各类警务资源,实现工作规划中的一般功能性协同。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与推进,这种一般功能性的警务协同将逐步被摈弃,转而向地区间数据共享、资源共用、功能互通、机制共建等基础工作延伸,从而打牢区域间警务协同发展的根基。五是警务协同由谋一域向谋全局推进,由独善一域向兼善全域推进。最初的警务协作大多是围绕首都(北京)而展开工作,是以实现维护首都安全稳定为中心目标。周边各省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此付出了巨大努力,做出了巨大贡献。
在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格局下,区域间警务协同必须也必将打破“一亩三分地”的思维定式,从建设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级城市群的要求出发,打破一地一域之局限,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按照习总书记指出的“一条科学持续的协同发展路子”,实现京津冀警务协同的平衡发展格局。
二. 京津冀区域警务协同发展面临的挑战
京津冀区域警务由协作到协同发展,虽然在制度、机制建设与工作成效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从现实发展状况来看,因受行政区划设置形成的区域限制、地方保护、各自为政、部门利益驱动等因素影响,三地警务协同发展在警务资源配置、信息共享等层面上仍然存在包括体制机制上的问题,使区域警务协同发展面临诸多挑战。
(一)面对一体化协同发展的整体趋势,工作理念面临挑战
区域间警务协作本身就是一项系统工程。即使为了具体工作目标实现一般功能性协作,也需要确立整体观念与大局意识。要确保警务协同机制取得实效,更加要强化配合、联动,要从大区域视角去落实一体化的定位和方向。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习总书记在听取京津冀协同发展专题汇报时就着重指示要“加快走出一条科学持续的协同发展路子来”。习总书记指出的“科学持续的协同发展”之路是方向,“加快”二字,正好说明了推进和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京津冀区域整体的发展定位,也对京、津、冀各自的发展定位做了明确。要实现和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警务协同的平衡发展,三地警务实践中必须在整体格局下更新发展理念,必须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一核、双城、三轴、四区、多节点”空间布局与发展的功能定位下谋划警务的协同发展,逐步摆脱行政区划与协调发展不相适应的旧日藩篱,建立与此布局与功能定位相适应的警务机制,真正走出一条“科学持续的协同发展路子”。
事实上,最近20年来,以首都北京为中心所形成的多地警务协调合作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因为受“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行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受区域、部门利益驱动等传统理念制约,在京津冀三地,无论是政府层面、部门之间还是公安机关内部,在协调合作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因行政权力形成的各自为政的问题,存在着为一体化警务运行设置层层壁垒的问题,存在着区域间工作协调机制和资源配置机制不畅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京津冀警务协作在自启动“护城河工程”二十年后,很多工作仍停留在框架、协议层面,创新乏力,协同不足,共享不充分。不仅与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要求不相适应,更直接制约着京津冀区域警务向一体化的推进和发展。
(二)面对大数据时代开放共享的需求,警务体制机制面临挑战
大数据时代,经济社会各项工作都面临挑战。警务工作广泛的社会性特征以及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的特征,决定了警务工作效能的提升和效果的实现,必须以数据的开放共享为前提。也就是说,开放共享有关数据是完善区域警务协同的必要前提,更是提升区域警务核心竞争力的必要条件。事实上,京津冀三地受地区规章制度、组织运行体系、工作模式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与社会面矛盾差异性的影响,现行的公安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制约着区域警务协同发展。如前所述,一方面,我国公安机关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下,各地公安机关的人、财、物管理与重点工作容易受制于同级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警令和其他地区公安机关的协作请求,如果涉及地方利益,或增加地方工作难度,容易因“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导致警令不畅、协作受阻。另一方面,各地公安机关的领导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职能配置、警力编制等因为历史传统等因素导致不尽统一,机构间职责交叉,机构名称、级别五花八门。这一点,向来为系统内有识之士所诟病。就打击刑事犯罪一端来讲,北京承担相关职责的有刑侦总队、经侦总队、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反恐怖总队、便衣侦查总队、预审总队、禁毒总队(北京市公安局内设职能机构近期有较大调整),天津有刑侦局、预审监管总队、禁毒总队和经侦总队,河北省刑侦局、禁毒总队、经侦总队、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单就打击环境犯罪而言,河北省公安厅设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天津市局刑侦局下设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处,北京成立环境食品药品和旅游安全保卫总队承担此职能。此外,京津两地保留着预审部门(北京市预审总队近期撤并到法制总队)或其相应职能,河北省公安机关则没有预审部门。这就导致京津冀开展警务协作的资源手段不集中,警种部门职能交叉,涉及的职责边界不清晰,增加了协作难度。京津冀三地要实现区域警务合作目标,就要突破行政区域的限制,显然在现实斗争实践中还存在很大难度。
面对大数据时代开放共享的现实紧迫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仍面临壁垒林立,畏首畏尾,对于海量信息数据不会共享、不敢共享甚至不想共享,工作中难免故步自封,坐井观天、盲人摸象,导致本可以集约化、系统化发展的警务资源相互割裂,警务实战各自为政、效率低下。因此,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下,必须认真面对因行政区划所造成的边界屏障,认真破解因为行政权力分隔所形成的显性壁垒和隐性壁垒,认真从体制机制上解决警务协同发展的结构性体制性障碍。
(三)面对当前公安工作的现实需要,警务工作状态与方法手段面临挑战
我国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专门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罚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的重要职责。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战略下,对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适应这一现实需要,公安部党委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的需求出发,提出了加强公安机关“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四项建设”是公安机关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保障,也是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和民警综合素质、提升民警执法水平、改善警务工作整体状态和战斗力的重大举措和有效方式。开展区域警务协作,不仅是对“四项建设”成果的检验,更是对各地公安基础工作、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水平和队伍能力素质的全面考验。当前,京津冀三地警务协作已搭建了整体框架,但与开展警务协同的现实新要求还相差很远,即使是一些协调合作的具体工作,在方法手段上存在很多短板,存在着诸如审批手续繁杂、程序环节过多、办理过程过长、办事效率过低等情况,难以适应当前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反恐、维稳、犯罪防治和服务管理的现实需要,警务工作的整体状态与警务协同的要求还差较远。一是京津冀区域警务协同发展的愿景规划之后,在区域合作与协作上没有成立一个权威机构作为协调指挥三方的平台,在顶层设计上缺乏自觉性、主动性、创造性。目前的联席会议制度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权威性,只是为联络三地公安机关并提供一个沟通、交流的平台,不利于推动区域警务协同工作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是推动区域警务协作与合作的相关框架协议也因为现实中行政权力的分隔造成隐性障碍的存在。由于这些框架协议在事实上也没有统筹架构覆盖全部警务工作的主导型的体系设计,协议各方权责模糊、任务不细、内容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并不能满足警务工作的切实需要,也无法对各地的警务工作方式手段带来根本性影响,缺乏权威性。三是当前公安工作亟需的数据、信息、资源、技术、手段等共享不足、信息不对称、标准不统一,联动指令落实不畅,不仅提高了警务协作的成本,使警务协同发展的推进效率也大打折扣。
(四)面对多发风险与社会隐患主动防控的目标需求,现行以指挥为龙头的警务模式面临挑战
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推进,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京津冀协同发展必将带来城市的扩张,世界级城市群的形成必然导致城市空间的转换,城市空间转换造成的中心与外围的分化必然带来城市功能的分割与新调整。城市发展必然随之带来城市权利与公平正义等一系列问题。因此,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推进所带来的城市空间的重构,不仅极大地展现着当下日常生活场景中的真实,关键还直接影响着城市功能调整场景中人们的生活方式、生存状态、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等,从而引发出包括“不稳定性”在内的诸多新的社会矛盾与一系列社会问题。基于“平安”建设目标的需求,要求公安机关在风险突出、新型风险多发的新形势下,提高安全意识,提升主动防控风险、消除各类社会隐患与矛盾纠纷的能力,要求公安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消灭或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性,或者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
主动防控风险是深化平安建设和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主动防控各类多发风险与社会隐患是维护社会安全的现实要求,是社会治理能力的具体体现。警务工作中的风险防控,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情报主导下的情报搜集、风险评估、情报预警和矛盾纠纷化解,应用智慧警务打造智慧城市、平安城市。当前,各地主要由指挥部门牵头落实区域警务协作合作的具体任务。指挥部门的职责是指挥调度处置、督导检查,目的是应对处置各种警情,一般强调精确打击,合成作战,有效应对。在这种警务模式支撑下的警务协作往往是为了处理已经发生了的警情和重大任务,是为了应急而启动的、被动的处警流程,无法实现主动防控风险的目标要求。这一警务模式与习总书记提出的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要“放眼长远、从长计议,稳扎稳打、步步为营,锲而不舍、久久为功” 的要求不相适应。
三. 深化京津冀区域警务协同发展的对策
区域警务协同不仅是传统警务模式在区域协同发展背景下的发展和延伸,也不是仅仅增加协作数量上,甚至也不是合作维度与难度的增量,它更是一种量变到质变的升华,是更高层次的警务协作。区域警务协同发展要实现一体化发展,必须使区域内的警务协作变为区域间的警务协同。
(一)着力加强顶层设计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所做的指示中提出,全国政法机关要全国政法机关要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破解难题、补齐短板,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水平,履行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他在听取京津冀协同发展专题汇报时强调,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个重大国家战略,要坚持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扎实推进”。无疑,京津冀协同发展就是首先实现京津冀一体化发展,“促进城市分工协作,提高城市群一体化水平,提高其综合承载能力和内涵发展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京津冀协同发展专题汇报时提出了7个“着力”, “一是要着力加强顶层设计”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这一指示对于推动京津冀区域警务协同发展同样适用。
为实现警务协同的一体化运作,就要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遵循习总书记“226”讲话的要求,立足“面向未来打造首都经济圈、推进区域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需要”,立足“探索完善城市群布局和形态、为优化开发区域发展提供示范和样板的需要”,立足“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有效路径、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需要”,立足“实现京津冀优势互补、促进环渤海经济区发展、带动北方腹地发展的需要”进行顶层设计,从而有效保障国家战略实施的高度来谋划京津冀区域警务协同发展。
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和深入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推进京津冀警务协同发展,就要充分依靠党委和政府总揽全局的制度优势和体制能力优势,从维护国家安全、主动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全局出发,从维护首都安全稳定和国际形象的政治高度,将京津冀警务协同发展的一体化运作作为深入推进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北京可以发挥首都优势、地缘优势、区位优势,以更大的勇气“克服行政辖区惯性思维的束缚,自觉把工作放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郭金龙语),要研究和制定推进警务协同一体化运作的方案,率先做出相应的设计规划,引领京津冀警务协同创新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北京可以借鉴区域间如天津滨海新区成立后公安机关刑侦改革试点的经验,借鉴日前北京平谷、天津蓟县、河北兴隆三区县签订《京津冀长城执法联合巡查协议书》并成立联合巡查队打破管理边界、开展跨区域联系执法的经验等,借助自身优势通过顶层设计推动以党委和政府名义出台三地警务协同一体化发展整体规划,重新确定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以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等措施重新规范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作用,在城市治理和社会治理中以“守正”、“出奇”实现警察权重构,谋划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在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决策过程中实现协调均衡,勾摹出一幅有胆识、可复制的“北京样本”,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实践基础和实践支撑。这一“北京样本”就是警务协同发展的整体规划框架,就是将警务协作由三地公安机关倡导发起的契约方式,转变为党委、政府主导的行政方式,为警务协同一体化运作奠定坚实基础,提供警务建设强有力体制性保障。它应当要符合国家战略发展的要求、适宜京津冀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有利于推动区域合作实现共赢。坚持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二)坚持改革创新驱动
创新是公安工作永恒的动力。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中央领导同志和公安部党委均旗帜鲜明地倡导改革创新,要求各地要抓住机遇、大胆探索,力争在警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上主动作为、取得突破。三地公安机关要深刻认识推进京津冀警务协同发展的重大意义,借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大力推进“四项建设”之力,深化改革创新,着力补齐短板,解决公安工作中长期存在的体制机制难题、方法手段难题和素质能力难题,着力打造基础共建、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的新格局,深入推进京津冀警务协同发展与警务一体化运作,努力为三地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在警务体制上,以城市为单位,深入推行“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优化机构设置,解决分工过细问题,精简综合管理机构、整合执法勤务机构、组建专业实战机构。用合成作战破除警种部门壁垒,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实战效能。同时,合理推动警力前置,充实一线执法勤务力量。通过整合职能配置、优化机构设置、调整警力资源,实现机关精、警种专、基层强,切实提升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为京津冀警务协同发展奠定基础。
在警务机制上,围绕整合重组后的机构设置,发挥体制优势,积极应对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对警务的新挑战,坚持以“四项建设”为载体,全面推进落实情报主导警务,充分发挥情报部门信息、资源、手段、权限与系统合成优势,部、省、市、区(县)所(队)情报体系优势,情报平台三级联动、全警应用优势,全国情报协作平台优势,情报(预警)、指挥(指令)、行动(处置)、保障“四位一体”运行优势,推动京津冀区域警务协同发展,推动警务一体化运作,打造警务机制实现从“以指挥为龙头”向“以情报为主导”的升级版。
在警务流程上,深化落实情报主导警务机制,围绕“基础信息采集—情报预警—指挥调度—联动处置—信息反馈”的情报流程和总体思路,应用大数据资源和互联网技术,打通各级部门内部系统,统筹各个模块工作,弱化行政框架限制,重组共享警务资源,再造警务流程,创新公安机关的管理和服务模式,降低公安机关的管理成本,有效提升内部系统效率,解决警务工作中存在的服务方式单一、信息发布滞涩、执法管理技术落后、协同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冲破瓶颈,推动传统警务工作转型升级,为京津冀区域警务协同发展和一体化运作提供强力支撑。
(三)打牢防控体系支撑
深入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涉及政府各部门的一项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的工程,是支撑各项公安工作的基础和力量源泉。在全面打造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升级版的新形势下,伴随城镇化快速推进,社会治安防控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发生相应变化。深入推进京津冀区域警务协同与一体化运作建设,以三地城市间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作为支撑,无疑是一个可以检验警务协同效果与效能的立足点。为此,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应当是全力推动实现三地警务信息资源一体化,指挥实战一体化,打防管控一体化和社会联动一体化。
1.信息资源一体化。孟建柱同志曾经说:“互联网时代的奥秘则是融合,是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社会合作。”“互联网时代,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互动明显,网下问题向网上蔓延,网上问题影响现实社会,诱发、加剧公共安全风险。”因此,要倡导“数据文化”理念,要在更高起点上统筹设计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京津冀区域警务协同发展,更须借助于智慧警务的建构,首先要搭建一个京津冀警务大数据云平台(或三地警务云平台互开最高权限),全面应用三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互联网+”和智慧城市建设成果,最大限度的发挥三地警务大数据价值,共享三地公安机关信息采集、分析、处理和协同等能力,发挥数据应用的驱动作用,实现网上警务协同,破除理念、体制、机制、资源等制约战斗力提升的主要障碍。
2.指挥实战一体化。建立区域警务联合指挥的实体化、权威性作战平台,与三地指挥系统功能一体化联动,实现情报、指挥、行动、保障四位一体的实战指挥机制,实现指令一点发布、多点响应,有效畅通警令渠道,最大限度提高三地警务资源利用效能。
3.打防管控一体化。京津冀区域警务协同要坚持情报为主导,全面实施三地公安机关“基础资源一体化”、“工作机制一体化”、“工作流程一体化”警务模式。用情报牵引合成作战,促进打防管控各环节有效互动,实现信息明、预警准、防范早、处置快,发挥三地优势,补齐短板,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与隐患,使警务运行从“被动”的快速反应向“主动”的有效防控转变。
4.社会联动一体化。充分利用三地城市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成果,依据三地警务协同一体化发展规划的整体框架协议,推动社会面治安防控网、重点行业和重点人员治安防控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防控和信息网络防控网等多网联建,积极利用新技术手段,探索“人力+科技”、“传统+现代”的风险预警模式,提高对风险动态监测实时预警能力,及时切断风险链。完善区域内、区际间部门协作制度体系,推进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规范化、实战化。
同时,在推动京津冀警务协同发展的进程中,各地在制度建设、体制机制构建和规划架构合作协同中,强化区域间警务执法协作机制也不容忽视。这里有所提示的是,京津冀警方在既往联合执法协作取得丰富经验的基础上,如何在党委领导下,利用法制手段和立法优势,在执法协助中达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如何有效推动跨区域执法过程中的案件管辖与案件移送,如何建立区域内行政执法调解、裁决与督促执行等机制,都是必须加以重视与解决的问题。此外,推进京津冀警务协同发展,还不能仅仅盯住京津冀三地,京津冀警务协同发展还必须放眼全国与全球,以更广大的空间容量,以全局和全域发展的眼光,以国际化和世界城市群的发展视野谋划京津冀协同战略的实施。
本文原载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任士英,张岳彬,2017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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